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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簡介→兵役課
徵兵及齡男子接受兵籍調查注意事項
徵兵及齡男子,務於指定時間、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長及本人印章、最高學歷證件及1吋半身正面彩色相片兩張,接受兵籍調查。
依徵兵規則規定,應受兵籍調查男子,應選定徵兵處理通報人。
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年次如有錯誤,應檢具證明文件,依戶籍法令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本人因故不能前來,得由家長代為辦理。(15歲以前出境至19歲徵兵及齡尚未返國役男,得由其直系尊親屬或戶長代為辦理)
本人犯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應在兵籍調查之同時,檢具法院之起訴書或其他證明,申請緩徵,如在兵籍調查以後發生上述緩徵原因者,應隨時檢證向區公所兵役課申請。
具有僑民(生)身分者,請檢具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僑民或僑生身分證明(或效期內僑居身份加簽之本國護照)、外國護照影本(兼有外國籍者)、中外文在學證明書、戶籍謄本、歷次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交區公所核驗無誤後,列僑民(生)管理,俟在台居留屆滿1年時,再行辦理徵兵處理。
若役男本人患有精神病症、癲癇、智能不足、明顯殘障痼疾或身體有缺陷者,請檢具醫院證明,於辦理兵籍調查時提出,以利註記。(重大身心障礙役男,符合「身心障礙等級及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請檢具身心障礙手冊送交本所兵役課申請免參加徵兵檢查,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逕判體位。
依行政院訂頒之徵兵規則第36條規定,役男接受兵籍調查,其就業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給公假。
凡年屆19歲徵兵及齡男子,依兵役法規定均應接受兵籍調查,在學中或就讀軍校者亦同。
兵籍表副表各欄填寫要點
兵調編號:由電腦配賦。
兵籍號碼:即身份證統一編號。
電話:須填。
原名:未曾改名者免填。
出生別:由電腦列印,並核對身份證。
宗教:若無則免填。
健康情形:除特殊疾病或明顯殘障者外,其餘一律免填。前項情形需附兵役用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一份。
家屬:役男之父母及兄弟姊妹不論存歿一律須填,姊妹已嫁者免填。男性家屬無業者請填「無」,女性家屬無業者請填「家管」。家屬職業填寫機關名稱及職稱。存歿欄填入「存」「或」「歿」。
抽籤:(免填)
一般教育:
畢業者:請填最高學歷,註明學校全名、科系,如○○高中普通科畢。
在學者:請填就學學校全名、科系、年級,如○○高中普通科三在。
退休學離校者:請填退休學離校學校名稱科系年級,如○○高中普通科三肄。
學歷之起迄日期,己畢業者務請詳確填寫,起迄月日請填9月1日至6月30日,尚在就學者填入學校預計畢業年月日。
相片:最近3個月內拍攝1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相片兩 張,背面並請書寫里別及姓名。
民間職業專長:在職者或具特殊專長技能者請填該專長技能名稱並於名稱欄右方之程度別打「ˇ」,若具檢定合格證書者並請於備註欄填入該證書之字號,例:水電丙級(八八)12345號。
語言:方言請填閩南語或客語等,並於下方打「ˇ」,外語請填英文或日文,並於讀寫說譯欄依程度打「ˇ」
徵兵處理通報人:以役男之戶長、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為之(無通報人者,應由役男委託同鄉鎮市區居住之親友1人擔任之),並填入其姓名、關係及住址。住址若與役男戶籍地址相同者,僅填入「同役男」即可。接受兵籍調查時請攜帶徵處通報人身份證。
備註欄:請務須詳填役男之血型及親友1人中之姓名、關係、電話。
台端若具下列身份尚請繳交相關證件辦理:
僑民僑生:
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僑委會申辦),或有僑居身分分加簽之本國護照及外國護照。
學歷證件(外文需翻譯)。
現戶及初次設籍戶籍謄本各乙份。
中外歷次入出境記錄(入出國及移民署)。
大陸來台人民:
現戶及初次設籍謄本各乙份。
最高學歷證件。
歸化本國人民:
現戶及初次設籍謄本各乙份。
最高學歷證件。
內政部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出境未歸役男:
歷次入出境日期證明書(入出國及移民署)。
中外文在學證明
最後更新日期:96/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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