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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申請
一、法規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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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41條
- 應受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召:
- 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
-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者。
- 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無同父兄弟者。
- 有同父兄弟,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 有同父兄弟,均未滿20歲者。
-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 無同父兄弟,而其父已年逾60歲或死亡者。
-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前項緩召原因消滅時,仍受召集。
- 兵役法施行法
-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緩召作業規定
一、 必備証件
- 申請「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緩召者(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4款規定):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以申請日起3個月內有效)
- 申請人之扶養人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切結保證書(保證人須檢附身分證明)
- 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亦應檢附戶籍謄本。
- 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殘障手冊、重大傷病卡、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卡等)
- 家屬之財稅資料
- 申請「無同父兄弟」緩召者(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5款規定):
- 切結保證書
- 退伍令影本(初次申請者)
- 現戶全部戶籍謄本(以申請日起3個月內有效)
- 緩召有效期限屆滿欲延長者須檢附上年度緩召核准通知書
- 父死亡者,可一次申請核准至除役,惟須備齊父母結婚起至今之所有除戶、現戶全部戶籍謄本。
- 處理期限
-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申請,於5月26日前轉臺北市政府兵役處、臺北市後備指揮部核定
- 財稅資料統一於5月10日前由財稅中心查證。
- 申請方式
- 親自、委託申辦 電話 23511711分機:8301 緩召承辦人
最後更新日期:97/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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