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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法令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96•1•29總統公布修正)。
  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1•28農企字第0920010573號函訂頒「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96.11.21農企字第 0960014174 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二、應備證件:

  1. 申請書1份。
  2. 最近1個月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1份(免謄本)。
  3.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1份(免謄本)。
  4. 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部分需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最近1個月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免謄本)。
  7. 繳費証明。

三、處理期限:30天

四、備註:

  1. 日後若有修正仍應依最新規定辦理。
  2. 應備證件第4項於申請時可免先行檢附,而於實地會勘時,該共有土地如全筆均合法使用且無違規情事者,即依規定核發證明;若有違規則請補附「全部共有人之分管契約」。

五、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作業流程圖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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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97/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