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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外籍勞工參加健保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非本國籍受雇來台工作者,需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例如: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等),始得參加健保。
為保障合法外籍勞工於申請居留證明期間仍得享有本保險醫療照護,本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同意在其未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前,暫以其護照及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明文件,辦理投保。惟應於取得居留證明文件後向本局申報,將原加保之護照號碼變更為居留證號碼。
請尚未辦理變更作業之投保單位儘速填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變更事項申報表」及居留證明文件影本,一併寄送本分局辦理變更作業。
最後更新日期: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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