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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管理須知
  1. 為管理具電子資料處理功能之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IC卡),特訂定本須知。
  2. 保險對象於符合加保資格之日起應自行或透過投保單位向保險人所轄分局申請健保IC卡。
  3. 健保IC卡全面換發及使用期限由保險人公告之。
  4. 保險對象可選擇於健保IC卡上加印照片。前項照片規格為最近二個月內之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或黑白)、未戴有色鏡片眼鏡之照片。
  5. 保險對象所持健保IC卡內含六次就醫可用次數。就醫可用次數用畢更新時再給予六次,但未滿六歲之保險對象得給予十八次,七十歲以上之保險對象得給予十二次。
  6.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對象應辦理健保IC卡內容更新:
    1. 健保IC卡每年應更新有效期限一次,有效期限設定為保險對象次年之出生日期,保險對象得自次年出生日期前三十日起更新。
    2. 健保IC卡就醫可用次數用畢。
    3. 新取得或不再具有第五類(註記「福」字)及第六類第一目(註記「榮」)字)被保險人身分者。
  7. 保險對象得於下列地點之讀卡設備辦理健保IC卡內容更新:
    1. 保險人所轄分局、聯絡辦公室及聯合門診中心。
    2. 鄉(鎮、市、區)公所。
    3. 保險人所有之公共資訊服務站。
    4. 其他設置於經保險人認證通過讀卡設備之場所。
  8. 保險對象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應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請領健保IC卡:
    1. 首次請領健保IC卡。
    2. 原健保IC卡遺失。
    3. 原健保IC卡毀損不堪使用。
    4. 個人基本資料變更。
    5. 更換照片。
  9. 保險對象應郵寄或親洽保險人轄區分局辦理請領健保IC卡,亦得委託投保單位或他人辦理。前項請領方式變更時,保險人應公告之。保險對象因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原因請領健保IC卡者,應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二百元,保險人並應註銷原卡。
  10. 健保IC卡不需設定密碼即可使用;但保險對象如為避免就醫資料為非授權人員讀取,可於讀卡設備設定健保IC卡密碼,以維護個人隱私。保險對象忘記所設定密碼時,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親洽或郵寄保險人轄區分局或聯絡辦公室申請重設密碼。
  11.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就醫可用次數為0次之健保IC卡或得暫不予更新健保IC卡內就醫可用次數,俟依法投保及繳清欠費後再予更新: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或喪失保險資格者。
    2. 依本法規定繳納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3. 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滯納金及利息者。但保險對象應繳部分之保險費已扣繳或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保險對象應檢具已扣繳保險費之證明),或符合本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或保險費已全額由政府補助等情形者,不在此限。
  12. 保險對象辦理退保或停保時,持有之健保IC卡應自行保管,無須繳回且不得再使用,但於重新加保或復保時,原持有保管之健保IC卡辦理更新後得繼續使用。
  13. 投保單位將健保IC卡交由非所屬之保險對象使用,或保險對象變造或冒用他人之健保IC卡,而領取保險給付或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保險人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該保險對象處以罰鍰;投保單位及保險對象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20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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