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對象 戶籍或居留地址在大安區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 被保險人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無職業的榮民或榮民遺眷。
(2)非自工會或雇主身分退休。
(3)無職業且具單身身分。
(4)夫妻雙方均無工作,且無20歲以上成年子女可依附加保。
- 眷屬須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1)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2)年滿20歲仍在學或畢業、退伍一年內之子女。
(3)年滿20歲無謀生能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受禁治產宣告)。
- 應備證件
- 前一投保單位之轉出申報表影本。
- 身分證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
- 其他應備證件:
(1)榮民(遺眷):有效期限內之榮民證或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
(2)退休人士:退休證明文件。
(3)外籍人士或配偶:有效期限之居留證(自發證之日起算連續居留滿四個月取得投保資格)。
(4)年滿20歲仍在學之子女:在學證明。
(5)年滿20歲畢業或退伍一年內之子女:畢業證書或退伍令。
(6)大陸籍配偶:以「團聚」、「依親」或「長期居留」等事由入境的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自發證或入境日起,在台連續居留滿4個月取得投保資格)。
- 辦理方式
- 親自辦理:請攜帶應備證件至現場辦理。
- 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加保眷屬的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繳款方式
- 轉帳代扣:檢具最近繳款收據、存摺及印鑑至特約金融機構辦理,可按月於帳戶中扣繳。
- 持單繳款:每月持繳款單至便利商店(每張手續費3元)、郵局或約定之金融機構(無須繳納手續費)繳納,另可使用ATM轉帳。
- 計費方式
- 當月任一日轉入本所者,於本所計收全月保費。
- 設籍北市滿一年,滿65歲之北市長者,由社會局補助健保費,96年7月以前每人每月604元,96年8月以後每人每月659元。
- 被保險人及其投保之眷屬合計超過4口者,以4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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