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對象到特約醫院或診所就醫時,應該繳驗:
- 保險對象因為尚未領到健保IC卡或因分娩、緊急傷病就醫,未能及時繳驗健保IC卡或身分證件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先行提供醫療服務,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掣給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保險對象於就醫之日起七天內(不含例假日),補送健保IC卡或身分證件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健保IC卡上註記,並將所收保險醫療費用退還。
- 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事由,致保險對象未能依前項規定於就醫之日起七天內,補送健保IC卡或身份証件時,得檢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的保險醫療費用項目明細表及收據,由投保單位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轄區分局(台北分局)申請核退保險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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