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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復保業務申辦說明
  1. 適用對象:目前在本所停保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 失蹤被尋獲。
    • 返國。
    • 停止羈押。
  2. 應備證件:
    • 身分證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
    • 其他應備證件:
      (1)返國:本國及外國之護照或入出境證明擇一(內有停保時之出境資料)。 (2)失蹤:警察機關撤銷查詢人口紀錄之證明文件。
      (3)停止羈押:停止羈押證明。
  3. 辦理方式:
    • 親自辦理:攜帶應備證件至現場辦理。
    • 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復保眷屬的相關證件、印章及受託人的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4. 計費方式:
    • 出國六個月以上辦理復保時,其保險費自復保當月按月計收;出國未達六個月,應註銷停保(自停保次日復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註銷停保(自停保次日復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羈押達兩個月以上辦理復保時,其保險費自復保當月按月計收;羈押未達二個月,應註銷停保(自停保次日復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5. 重要提示:
    • 失蹤滿六個月未尋獲者,追溯自停保時辦理退保。
    • 辦理返國復保後再次出國,其出國期間將重新起算。
    • 出國期間,如果戶籍已經被遷出(除戶),即不具投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最後更新日期:9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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