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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停保業務申辦說明
  1. 適用對象:目前在本所投保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且具備下列任一條件:
    • 失蹤未滿六個月。
    • 預定單次出國超過六個月者。
    • 連續羈押達二個月以上。
  2. 應備證件:
    • 身分證件(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擇一)。
    • 其他應備證件:
      (1)失蹤未滿六個月:失蹤人口報案單。
      (2)連續羈押達二個月以上者:羈押證明。
  3. 辦理方式 :
    • 現場辦理:
      (1)親自辦理:攜帶應備證件至現場辦理。
      (2)委託代辦:請攜帶被保險人及其停保眷屬的相關證件、印章、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分證至現場辦理。
    • 郵寄辦理:將填妥之「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停保申請表」及證明文件郵寄至本所健保課(臺北市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辦理,出國前辦理以「實際出國日」為停保日,出國後辦理以「郵戳日之次日」為停保日,不得追溯。
  4. 計費方式:
    • 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費。
    • 失蹤者於六個月內尋獲時,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出國未達六個月,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 羈押未達兩個月,應註銷停保並追溯補繳保險費。
  5. 重要提示:
    • 被保險人因失蹤辦理停保時,眷屬應改依其他身分投保。
    • 失蹤滿六個月未尋獲者,追溯自停保時辦理退保。
    • 遠洋漁船船員不得辦理停保。
    • 出國前辦理停保以「實際出國日」為停保日,出國期間委由他人代辦停保以「實際申請日」為停保日,不得追溯。
    • 停保期間不得使用健保IC卡就醫,出國期間未辦理停保,仍然繼續投保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之傷病或緊急分娩時,其醫療費用可於急診、門診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
    • 申請大陸地區住院5日以上核退醫療費用案件,其醫療機構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再持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

最後更新日期:9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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