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 設籍並實際居住在本市滿4個月。
-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得超過14,152元(家庭總收入:包括1.工作收入2.資產收入3.定期給付之退休金4.其他經社會局認定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
-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
- 計算人口範圍包括: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應備證件:
- 申請人全戶、直系血親(配偶、父母、子女、養子女及養父母等)最近3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謄本(死亡者須附自結婚至死亡之全部除戶謄本,離婚者須附自結婚至今之全部除戶謄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1份。
- 戶內有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學生者,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 配偶或戶內有外籍或大陸人士者,應附工作證、居留證或旅行證等。
- 戶內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 無自有房屋者,應附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1份。
- 戶內有服兵役者,應附補給證或服役證明影本1份(服國防役者應附服役薪資證明)。
- 有離婚事實而戶籍謄本內未登記離婚者、最近半年離婚者,應繳離婚證明或離婚協議書影本1份;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
- 戶內有失蹤人口者,應繳失蹤證明影本1份。
- 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
- 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如:切結書、退休俸證明、榮民證、榮民就養金證明、優惠存款證明、入監服刑證明、入出境證明、失業給付證明、資遣證明…等1份。
三、申請流程:
- 向大安區公所社會課櫃台索取『臺北市社會扶助調查表』1份,填妥『臺北市社會扶助調查表』影印2份(每份申請人請蓋印),與第二項應備證件,一併送交戶籍所在地之里長或里幹事。
- 里幹事送本所承辦人,若證件齊全,即鍵入電腦向財稅機關查財稅,由本所初審〈約2個月〉。
- 低收入戶申請以申請人檢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核符合規定者,生活扶助費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如經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撤回申請。
- 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社會救助者,依法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 低收入戶申請補助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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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97/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