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簡介→社會課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須知

一、臺北市中低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資格: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65歲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22,958元(97年標準)
  4. 全家人口包括:
    • 申請人及其配偶
    • 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 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之子女
    • 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計算
    • 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5. 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得增加新台幣25萬元
  6.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二、申請人應備證件

  1. 申請書1式
  2. 全家人口之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孫子女(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仍為學生者)媳婦(含未同住或居住國外者)】
  3. 申請人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若夫妻同為65歲以上,須同時提供)
  4. 印章(或簽名)
  5. 其它相關文件:依申請人全家人口所具身分及現況另檢附下列文件
    1. 榮民證影本及榮民就養金證明
    2. 軍公教人員退休資料(含優惠存款證明)(半年俸資料)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4. 戶內有16歲以上25歲以下之學生者,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
    5. 配偶或戶內有外籍人士、大陸人士者,應附工作證、居留證或旅行證等
    6. 戶內有身心障礙者,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份
    7. 無自有房屋者,應附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1份
    8. 戶內有服兵役者,應附補給證或服役證明影本1份(服國防役者應附服役薪資證明)
    9. 有離婚事實而戶籍謄本內未登記離婚者、最近半年離婚者,應繳離婚證明或離婚協議書影本1份;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1份
    10. 戶內有失蹤人口者,應繳失蹤證明影本1份
    11. 其他相關證明資料如:切結書、退休俸證明、入監服刑證明、入出境證明…等1份

三、中低老人生活津貼申請作業流程圖

社會課首頁

最後更新日期:97/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