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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須知

一、對象: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2.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3. 全戶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消費支出1.5倍(97年度為26,138元)、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台幣25萬元、全家人口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二、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將主動核發,無需申請)。
  2.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3. 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其獲核發之補助及所領之就養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現為17,280元)。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份並應簽章。
  2. 身心障礙者殘障手冊影本1份。
  3. 切結書。
  4. 申請人及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居住)之旁系血親及負扶養義務之親屬,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1份(死亡者檢附除戶謄本)。
  5. 所有兒女、媳婦(含僑居國外者),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1份(申請人為老人者需檢附),申請人已無子女,實際由孫子女扶養者,檢附孫子女全戶戶籍謄本1份。
  6. 申請人之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1份。
  7. 其他有關證明影本(如軍公教薪資證明或退休證明(原低收入戶卡影本刪除)、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兵役證明、離婚協議書、在監證明、租賃契約書等影本)1份。
  8. 網路申辦可用自然人憑證驗證。

四、處理期限:

50天(區公所17天【承辦人10天;里幹事訪視7天】;查稅25天,社會局核定8天)

五、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申請流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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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9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