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特訂定本須知。
- 凡依法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但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三歲之兒童,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 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 身心障礙津貼申請流程下載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間起算。
- 申請手續: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 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無戶口名簿者,得以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替代。
-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委託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與委託書。但未成年人且未結婚或禁治產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各乙份)。
-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追溯自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當月起,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儲金帳戶內。
- 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若經重新鑑定障礙事實變更者,其給付額度自重新鑑定結果之當月起調整,其金額如下:
身心障
礙程度 |
輕 度 |
中 度 |
重 度 |
極重度 |
年 齡 |
未滿60歲 |
60歲以上 |
未滿50歲 |
50歲以上 |
未滿40歲 |
40歲以上 |
未滿20歲 |
20歲以上 |
金 額 |
1,000 |
2,000 |
甲類:2,000
乙類:3,000 |
甲類:3,000
乙類:4,000 |
甲類:3,000
乙類:4,000 |
甲類:4,000
乙類:5,000 |
5,000 |
6,000 |
本款所稱甲類身心障礙者,指視覺、聽覺、平衡機能、語言機能、肢體、顏面損傷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指智能、多重障礙(不包括聽、語障合併)、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罕見疾病及其他先天缺陷(如:染色體異常、代謝異常等)之身心障礙者。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頑性癲癇身心障礙者比照輕度者標準發給。
- 停發與追繳: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由社會局停止發給本津貼。
-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 身心障礙手冊註銷。
- 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
- 因案入獄服刑。
- 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 喪失申領資格。
身心障礙者溢領本津貼時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 稽查與訪視: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或領取本津貼,經查有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逾六個月情事者,應於有實際居住本市或入境之事實起,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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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97/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