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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津貼申請須知
  1. 臺北市政府為照顧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特訂定本須知。
  2. 凡依法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津貼: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但出生即設籍本市未滿三歲之兒童,其父母之一方或監護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2. 未經政府安置或補助托育、養護費者。
    3. 未接受公費住宿學校優待者。
  3. 身心障礙津貼申請流程下載

同時符合申請本津貼及政府發給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僅能擇一領取。但領有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費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得重複領取本津貼,惟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5,840元。
第一項第一款設籍時間之計算,指申請人最近一次戶籍遷入本市之時間起算。

  1. 申請手續: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辦理:

  1. 申請表及切結書乙份。
  2. 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如無戶口名簿者,得以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替代。
  3. 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
  4. 申請人本人私章及委託代理人私章、身分證明文件與委託書。但未成年人且未結婚或禁治產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
  5. 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6.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卡、各類補助公文證明等正、影本各乙份)。
  1. 審核與撥款:

   經區公所審核合格後,追溯自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當月起,按月將本津貼撥入申請人之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儲金帳戶內。

  1. 給付額度:

符合申請資格者可依身心障礙類別、等級及年齡領取本津貼。若經重新鑑定障礙事實變更者,其給付額度自重新鑑定結果之當月起調整,其金額如下:


身心障
礙程度

輕 度

中 度

重 度

極重度

年 齡

未滿60歲

60歲以上

未滿50歲

50歲以上

未滿40歲

40歲以上

未滿20歲

20歲以上

 

金 額

1,000

2,000

甲類:2,000
乙類:3,000

甲類:3,000
乙類:4,000

甲類:3,000
乙類:4,000

甲類:4,000
乙類:5,000

5,000

6,000

本款所稱甲類身心障礙者,指視覺、聽覺、平衡機能、語言機能、肢體、顏面損傷及聽語障合併之多重障礙身心障礙者;乙類身心障礙者指智能、多重障礙(不包括聽、語障合併)、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慢性精神病患、罕見疾病及其他先天缺陷(如:染色體異常、代謝異常等)之身心障礙者。聽語障合併之極重度多重身心障礙者比照甲類重度者標準發給。頑性癲癇身心障礙者比照輕度者標準發給。

  1. 停發與追繳:

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或家屬應主動向區公所申報,並自發生之次月起由社會局停止發給本津貼。

  1. 死亡或經警政單位查報失蹤。
  2. 戶籍遷出本市或未實際居住本市。
  3. 身心障礙手冊註銷。
  4. 出境(台灣地區)逾六個月未入境。
  5. 因案入獄服刑。
  6. 津貼經法院強制執行命令予以扣押。
  7. 喪失申領資格。

身心障礙者溢領本津貼時應即繳回,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社會局亦得按月抵扣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另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1. 稽查與訪視:

社會局或區公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身心障礙者有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津貼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 申請或領取本津貼,經查有未實際居住本市或出境逾六個月情事者,應於有實際居住本市或入境之事實起,滿一年後始得提出申請。

 

  1. 本須知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支應。
    • 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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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9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