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災害防救法
二、救災種類及對象:凡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所造成災害,可依受災情形申請救助。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 15 日內 ( 住院期間 ) 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 因水災淹水達 50 公分以上之住戶。
三、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 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 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20 萬元。
- 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10 萬元。
- 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 5 口為限,每人發給新臺幣 2 萬元(需於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
- 住屋淹水 50 公分以上,未達 100 公分者發給救助金 1 萬元;淹水 100 公分以上者發給救助金 2 萬元。
四、申請應備文件:
- 災害會勘紀錄表 1 式 4 份(本表由區公所里幹事會同相關單位完成勘災填記簽認後,於災害發生 7 日內,送交社會課承辦人審定陳核)。
- 申請人最近 3 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1 式 4 份。
- 申請人或戶長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申請人或戶長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亦可,須註明支局或分行名稱)。
- 代為申請人須備委託人親書簽名蓋章之委託書 1 式 2 份。
- 死亡者須檢附死亡證明書 1 式 4 份。
- 失蹤者須檢附警察機關報案登記協尋證明 1 式 2 份。
- 因災遭受重傷不能行動者,須檢附經醫師證明須住院 15 日以上之住院證明書 1 式 4 份。
- 淹水救助金由住戶協調委託 1 戶代表申請者,須檢附具領協議書 1 式 2 份。
- 火災災害須檢附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1 式 4 份。
- 災害現場相關照片(至少 6 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