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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
  • 法令依據:臺北市急難救助金申請須知
  • 對象:
    1. 本市負家庭主要生計之市民,因患病、死亡、遭遇意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 本市市民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旅費,無法前往報到者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缺乏旅費,無法返鄉者。(由本市距離鐵公路車站較近區公所社會課核發)。
    3. 本市市民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在本市內遭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
  •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本所社會課提供)
    2. 身份證正本及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傷病者應加附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所診斷書及3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證明;死亡者應加附死亡證明文件及相關支出收據;前往他縣(市)就業者,應加附有關證明文件。
    4. 其他證明文件(全戶財稅收入證明、公立就業機構開立之輔導就業證明....等)。
  • 急難救助金核發金額:
    1. 項目:喪葬救助
      內容:非低收入戶市民死亡,其家屬無力喪葬或無遺屬出面處理而由其同鄉好友協助予以收葬者,發給喪葬救助金。
      救助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但情況特況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
    2. 項目:傷病救助
      內容:本市市民罹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傷病救助金。
      救助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下,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
    3. 項目: 生活救助
      內容: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因素,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發給生活救助金。
      救助金額:新臺幣4,000元以下,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
    4. 項目: 川資救助
      內容:本市市民在他縣(市)獲得職業,缺乏車資,無法報到,或行旅本市之他縣(市)民眾,缺乏車資,無法返鄉,給予川資救助。
      救助金額:單程莒光號以下火車票或國光號以下汽車票。居住或前往臺中以南者,得加發1餐餐費。
    5. 項目:災害慰助
      內容:本市市民或他縣(市)民,在本市內遭遇天然或重大災害事件,致受傷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
      救助金額:新臺幣1萬元以上新臺幣2萬元以下。
    • 備註:
      以上所列5種救助項目,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目核發為限。
      申請傷病救助者,以每2個月申請乙次為限;申請川資救助者,以每6個月申請乙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救助金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由承辦人核定。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由課長核定,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簽請區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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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97.06.05